问题 | 江苏省对工伤赔偿中腰椎骨折的停工留薪期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根据不同损伤部位的救治和恢复性治疗时间而定。损伤部位包括头部、颈部、胸部、腹部、腰背部、骨盆等,共441条。损伤类型包括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伤残补助金等费用。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或不支付待遇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追偿。 法律分析 1、本目录中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不同部位遭受原发生损伤后,进行救治和恢复性治疗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化学灼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脐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 (1)擦伤; (2)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 (3)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1)穿刺伤;(2)切割伤;(3)撕裂伤; (4)动物咬伤。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结语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根据身体不同部位受损后所需的救治和恢复性治疗时间而设定的。伤害部位根据国际疾病分类分为多类,共计441条。每个部位的损伤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脐压伤和切断伤等进行分类。浅表损伤包括擦伤、挫伤和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开放性伤口包括穿刺伤、切割伤、撕裂伤和动物咬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先由基金支付,并要求用人单位偿还。如有违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法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