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法认定为工伤的案例有哪些 |
释义 | 工伤认定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包括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认定为工伤的包括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事故伤害、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的事故伤害、履行工作职责的暴力伤害、职业病、工作外出期间的伤害、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伤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工伤认定结果不满意的,应及时提出异议,并可委托律师协助处理。 法律分析 一、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职工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还需要注意的是: “醉酒或者吸毒”和“自残或者自杀”,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二、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要是职工受伤的情况属于法律中明确规定的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那么此时既然无法认定为工伤了,肯定最后也就无法按照工伤的规定作出赔偿。对于当事人来讲是很不利的。因此要是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话,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自己的异议,否则自身利益就有可能受到不必要的损害。当然,要是在处理工伤事故的过程中遇到了什么问题,也是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帮助进行处理的。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对于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需要以有权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为依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对于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工作前后在工作场所内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伤害、履行工作职责期间的意外伤害、职业病、工作外出期间的伤害或事故、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伤害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满,应及时提出异议,以保护自身利益。同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处理工伤事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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