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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赔偿劳动仲裁案例?
释义
    律师分析:
    甲、乙双方未签署劳动合同。甲在乙公司上班一个半月时,工作中因发生货物倒塌事件,左腿被砸伤,左胫骨中上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后经医院治疗,进行骨折内固定手术。乙公司为甲支付了医疗费,并派人护理。甲出院后,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乙公司认为自己和甲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甲虽然在工作中受伤,但是,货物倒塌,是由于意外事故导致的,并不是甲在工作中由于工作原因发生的。所以,乙公司不愿意帮助甲申报工伤。甲则认为自己属于工伤,遂委托我们的律师依法为其处理这个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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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4:1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