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下列情况可以拒绝收房: 1、房屋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2、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3、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4、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5、开发商擅自变更房屋结构的。遇到上述情况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解除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