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能征收农民的地吗 |
释义 | 1、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等建设需要,可以依法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征收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土地是否会被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一、与土地征收有关的案例介绍 原告与其兄魏尚财两户6口人,均是被告的村民。1998年1月1日,原告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被告土地12亩。该地在被告的水渠两侧。该土地被征用前,原告将水渠平掉后耕种。2002年原告承包的6.6亩土地被征用,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被告已给付原告。但同时征用的还有原告将被告的公用水渠平掉后,开垦耕种的4.38亩土地的青苗。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为每平方米3.8元。被告以原告擅自开垦耕种集体公用水渠,致使征地时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拒绝给付原告青苗补偿费11101.54元。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青苗补偿费11101.54元。 法律分析: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主张的4.38亩青苗补偿费11101.54元是由于被上诉人对4.38亩土地实际耕种而产生的青苗补偿费,该笔费用并非4.38亩土地补偿费,土地征用部门亦是按青苗补偿标准补偿的费用,因此,争议之地的实际耕种人应是青苗补偿费的实际受益人,即本案的被上诉人魏尚富;关于上诉人提出因被上诉人违法占地给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上诉人可持证据另行主张其权利,上诉人的该项主张非本案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关于上诉人称已将4.38亩青苗补偿费部分给付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否认上诉人的主张,上诉人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上诉人即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被告胜利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尚富4.38亩青苗补偿费11101.54元。案件受理费455元由被告胜利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5元,由上诉人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胜利村村委会承担。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