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 指标配置结果一经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取得指标。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有效期12个月,周转指标有效期3个月,自公布次日起算。 2.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指标使用后即自行失效。逾期未使用指标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以竞价方式取得指标的竞价成交款不予退还。 3.单位和个人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因逾期未使用造成指标作废的,自指标作废之日起2年内不能再提出申请增量指标。 法律依据: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中小客车指标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周转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包括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更新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用于更新后车辆办理登记的指标。 周转指标是指二手车企业在二手中小客车交易中,收购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时使用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