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从我市入境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居家健康监测人员及其同住人在监测期间均足不出户,如不满足居家健康监测条件,则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理措施,在集中隔离观察的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在居家健康监测的第3天,由社区组织上门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对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来(返)连人员,采取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7天内有中低风险区旅居史和本土疫情的区市县来(返)连人员,采取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三站一场”和公路查验点对域外来(返)连人员全部查验健康码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域外来(返)连人员抵连后,立即在“三站一场”和公路查验点进行一次免费核酸检测。有涉疫风险的人员务必立即向社区(村)、住宿宾馆和单位报告,配合落实隔离医学观察和核酸检测要求。 疫情风险等级划分为三级: 一:高风险地区:累计病例超过50例,14天内有聚集性疫情发生; 二:中风险地区:14天内有新增确诊病例,累计确诊病例不超过50例,或累计确诊病例超过50例,14天内未发生聚集性疫情; 三:低风险地区:无确诊病例或连续14天无新增确诊病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