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已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0 注:“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期末留抵税额”。 实例:某纺织厂2001年1月3日出口棉布1万米,离岸价2.1万美元,当月在国内销售棉布100万元,当月购进原材料110万元,进项税额18.7万元,28日收齐出口货物所有单证。(征税率17%、退税率15%、外汇牌价8。26) (1)1月份出口销售时: 出口销售收入=2.1×8.26=17.3万元 借:应收外汇账款17.3 贷: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销售17.3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7.3×(17%—15%)=0.3万元 结转不得免抵数额时: 借:出口销售成本0.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0.3 (2)国内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117 贷:产品销售收入——国内销售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转出)17 (3)购进原材料是: 借:原材料11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 贷:银行存款128.7 当期应纳增值税=17-18.7+0.3=-1.4(期末进项留抵数) (4)收齐出口货物单证后: 当期免抵退税额=2.1×8.26×15%=2.6〉1.4(期末进项留抵数) 当期应额退税=1.4当期免抵税额=2.6-1.4=1.2 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1.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1.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