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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 贵州省将取消生育制约处罚规定,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个人生育情况与入户、入学、入职、评先选优等全面脱钩。同时,加强人口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关注抚幼养老服务。此外,还将强化人口监测评估,建立人口统筹管理信息系统,促进多部门人口服务基础信息共享。这些举措旨在推动乡村振兴,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并提供普惠性政策保障。 法律分析 (一)取消生育制约处罚规定。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依规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个人生育情况与入户、入学、入职、评先选优等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乡村振兴重点推进县和夯实基础县,要用好用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落实好民生保障普惠性政策。〔责任单位:省直各相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以下简称各市县)〕 (二)加强人口服务体系建设。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加强抚幼养老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抚幼养老服务设施。支持社区开展居家抚幼养老服务。取消再生育审批,落实生育登记制度,推进生育服务登记网上办理。推动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简化生育津贴申领手续。实现“出生一件事”联办、新生儿入户“省内通办”。(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医保局、省大数据局、省政务服务中心,各市县) (三)强化人口监测评估。健全人口监测体系,强化各级监测队伍建设,密切监测生育形势,适时研判人口发展趋势。推进贵州省全员人口统筹管理信息系统与出生医学证明、孕产期保健、死亡证明等信息互联互通。加强部门协作,促进卫生健康、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统计、医保等多部门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统计局、省医保局,各市县) 结语 通过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并清理废止相关处罚规定,个人生育情况与其他方面脱钩。重点推进乡村振兴县的巩固拓展和脱贫攻坚成果,同时落实民生保障政策。加强人口服务体系建设,特别关注抚幼养老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新建设施和支持社区提供居家抚幼养老服务。取消再生育审批,推进生育服务登记网上办理,简化生育津贴申领手续。加强人口监测评估,建立健全人口监测体系,促进多部门人口服务信息共享和更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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