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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围标串标罪立案标准
释义
    我国没有围标串标罪只有串通投标罪,其最新立案标准为: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围标串标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第223条以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即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6、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7、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8、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二、如何认定串通投标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
    (1)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具体地说,就是指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本罪属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标的;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等等。
    3、主体要件
    (1)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3)本罪属于共同犯罪,构成本罪的投标人或招标人都是共同犯罪的实行犯,行为人有可能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胁从犯。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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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19:2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