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登记受理单是啥 |
释义 | 收到房地产权属登记受理通知单,是指要带走房本和身份证到办事大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房地产权属登记: 是指国家管理机关对房地产的权属状况进行持续的记录,并颁发权利证书的法律制度。 由于房地产具有不可移动性的特征,所以房地产的流通仅仅表现为权利主体的变更和相关权利的设定、变更。而权利必须由法律以一定方式进行确认和公示,由此各个国家对房地产的有效管理几乎都通过房地产权属登记来进行,以保障交易安全、促进房地产市场有序发展。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法律效力: 1、房地产登记具有权利确认、权利公示和管理职能。 2、在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是一项行政法律制度,具有强行性。 3、未经登记的权利,法律不予认可和保护。 4、建设部《城市房屋产权户籍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无效。” 5、我国的房地产登记为房地产权利形成和流转过程中的成立要件之一,未经登记,不产生法律效力。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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