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异地办理死亡证明流程分以下三类: 1、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或抚养人携带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死亡证明是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委会或卫生站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2、公民在暂住地死亡,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告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给予办理死亡登记; 3、身份不明死亡的人,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