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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小微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
释义
    1、小微企业季度增值税申报表按季填写,如所属期填为1-3月。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表说明:
    (1)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录入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不含税 销售额,不包括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查补销售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应税服务列的 该栏录入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并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数据一致。
    (2)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录入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
    (3)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录入税控器具开具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4)第4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录入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税销售额/(1+3%)。
    (5)第5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录入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6)第6栏“免税销售额”:自动计算得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销售额,等于第7+8+9栏。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应税服务列的该栏录入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
    (7)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录入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小微企业按系统原有范围规则确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录入此栏次。
    (8)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录入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按系统原有范围规则确定。小微企业不得录入此栏次。
    (9)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录入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未达起征点政策的免税销售额。
    (10)第10栏“出口免税销售额”:填写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11)第11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普通发票销售额。
    (12)第12栏“本期应纳税额”:录入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自动计算得出,等于[第1+4栏]×3%征收率(注:逾期未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则为[第1栏×适用税率]+[第4栏×征收率]),可以修改。
    (13)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录入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 纳税额。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以及销 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减征额、按年限额扣减税额。其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购置税控收款机费用的抵减、抵免增值税 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予以反映。无抵减、抵免情况的纳税人。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12栏的值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录入;当本期减征额大于12栏的值时,按12栏的值录入,并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减征额减征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确认抵减税额、按年限额扣减税额的顺序进行处理,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4)第14栏“本期免税额”:计算得出纳税人本期增值税免税额,等于第6栏“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15)第15栏 “小微企业免税额”:计算得出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等于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征收率。
    (16)第16栏 “未达起点免税额”:计算得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等于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
    (17)第17栏“应纳税额合计”:计算得出,等于第12栏-第13栏。
    (18)第18栏“本期预缴税额”:录入纳税人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包括开票预缴、异地缴纳税款、分支机构异地缴纳税款等,但不包括查补缴纳的增值税额。
    (19)第19栏“本期应补(退)税额”:自动计算得出,等于第17栏-18栏。
    (20)“本年累计”由系统按税款所属本年度内各月申报表“本月数“之和自动生成,系统原有处理规则不变。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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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1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