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内地居民结婚需提供村委出具的无配偶证明和民政部门盖章;可到民政局开具婚姻关系证明。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和签字声明,证明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法律分析 先由所在地的村委出具双方无配偶证明,再到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盖章。可以到民政局开具婚姻关系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个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个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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