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有关规定,超出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未建有厂房的土地,不能直接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必须先按闲置土地处置程序作出处置,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足额收取闲置费后,再另行安排新工业项目。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又未超两年的,并且投资未达到投资总额25%的不得转让,若不继续开发建设应交纳闲置费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按司法程序被法院查封的工业用地,未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得办理转让。 [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