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员管理办法(试行) |
释义 | 一、根据建设部《关于房地产评估员等四个岗位实行培训制度的通知》(建才〔1991〕47号),为加强对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员的管理,规范预算员上岗行为,提高房屋修缮工程预(决)算的业务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经济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员是指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考核合格后,取得北京市房地产行业专业管理人员考评办公室核发的、由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岗位证书,从事编制、管理房屋修缮工程预(决)算或确定房屋修缮工程造价的人员。 三、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员管理的主管部门,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处负责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四、已取得岗位证书的房屋修缮工程预算人员,可承担本市范围内的各种房屋建筑及附属设备修缮、装饰装修、抗震加固及改造等工程的标底、投标及预(决)算的编制工作;可承担审核或者确定房屋修缮工作的造价工作;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正当计价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未取得岗位证书者,不得从事有关房屋修缮工程预(决)算的编制、审核及工程造价的确定工作。 五、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员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业管理规定;反对弄虚作假和高估冒算,遵守职业道德;应该接受主管部门对预算员工作的检查,接受对职业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六、预算员岗位证书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复检不合格。 对复检不合格者一律注销预算员岗位证书,不得再从事预算员工作。 (一)在预(决)算编制、审核或确定房屋修缮工作造价的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预算员岗位证书外借、买卖、涂改、伪造的或在抽查及复检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复检的; (四)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继续教育,且未达标的; (五)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日至复检日不满半年的; (六)脱离预算员岗位连续时间在二年以上的; (七)岗位证书遗失后,未登报声明作废; (八)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预算员的工作单位变动后,应及时到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八、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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