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货币:合伙人出资所用货币应当是合伙人自有的资金,或归自己管理、支配的资金。 2、实物: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货币以外的有形财产。 3、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技术秘密。 4、 土地使用权 :合伙人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的,必须作价出资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5、劳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要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6、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方式。 法律客观: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