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 有限合伙企业 由2个以上50个以下 合伙人 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 合伙企业 。 (3)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 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4)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综上所述,股东对于任何公司而言就是作为出资或者贡献其他对公司有用资本的主体,而不管是合伙企业还是个人只要能够拿出这些资本加以投资都是可以作为股东的,法律没有限制的原因也在于为了活泛企业的资金来源以便更好的发展经济。 法律客观: 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三条 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