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私了”固然是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一种方式,它有利于尽快恢复交通,解决纠纷,但是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可以“私了”。“私了”的前提是当事人在现场就事故事实及责任达成一致,根据北京地区《通告》的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等候处理,不能“私了”: (一)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 (二)造成人员伤亡的; (三)车辆不能行驶的; (四)一方驾驶员属酒后、无证驾驶、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的; (五)碰撞固定物的单方交通事故; (六)肇事人所驾车辆为外省市号牌,且不能当场赔付的。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再遇到符合“私了”的情况,广大司机应及时就基本事实及责任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字,有条件的也可以用相机拍照,对事故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形由当事人签字共同确认。从民法上来讲,这是一种合同,是协议书,对双方是个制约,避免事后突然反悔,也可为今后产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留存相关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