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年满75岁不予羁押条件 |
释义 | 75岁以上的人是否适合羁押,需要看具体的情况。对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一样可以适用刑事拘留、逮捕。因为法律只规定了符合这个年龄标准的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没有规定不适用刑事拘留、逮捕。 一、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关规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2、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4、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5、负责捕诉的部门依法对侦查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三、羁押和拘留哪个严重 1、羁押和拘留中羁押更严重一些。 2、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 3、拘留只是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还不能确定罪名是否成立,因而没有羁押严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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