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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山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细则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山东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和省军区政治部日前联合出台了山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对军人子女就近优先入园、入学,免费择校,中考降分录取和高考优先录取等方面的优待办法予以明确。
    《细则》规定,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建校(园)费、赞助费、择校费、转学费等费用。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免交学费、杂费、书本费,并优先享受奖(助)学金和贷款。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时,驻总部划定的二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子女和烈士子女,中考时按照当年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作战部队、驻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因公牺牲、一至四级残疾、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中考时按照当年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子女,中考时按照当年录取分值3%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法律依据:
    《山东省出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建校(园)费、赞助费、择校费、转学费等费用。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免交学费、杂费、书本费,并优先享受奖(助)学金和贷款。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时,驻总部划定的二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子女和烈士子女,中考时按照当年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作战部队、驻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因公牺牲、一至四级残疾、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中考时按照当年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子女,中考时按照当年录取分值3%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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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