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土地增值税中的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指纳税人不报或有意低报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款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条例第九条(一)项所称的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指纳税人不报或有意低报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款的行为。 条例第九条(二)项所称的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行为。 条例第九条(三)项所称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一、征收土地增值税要注意什么 1、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营改增后,在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清晰前,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未出现改动,仍依照各地税务局原规则履行。 2、预征和清算时分哪几类?土地增值税预缴时,“房产类型子目”是主管税务机关规则的预征率类型,每一个子目仅有对应一个房产类型。土地增值税预征时房产类型分三类:一般住所、非一般住所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依照一般住所、非一般住所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开清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分三类进行:一般住所、非一般住所和其他类型房地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