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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租房合同是否一定是书面的
释义
    租房不一定订立书面合同,可以凭口头约定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双方可以随时解除房屋租赁关系,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应当依照口头约定按时缴纳房租。
    一、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可以。《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为多长
    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的,为定期租赁,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但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承租人应当搬走。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租户仍继续居住,表明双方默认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关系;也就是说,一方可以随时终止终止合同关系。如果原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租客不续租,应立即搬走。如果他继续住,房东可以要求租客支付租金。
    三、关联公司之间能否承租房屋
    房屋租赁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限。当事人约定了租赁期限的,为定期租赁;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出租人有权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租赁期限,并在租赁期满后,收回房屋。承租人有义务在房屋租赁期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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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5:2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