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利进行陈述和质证,并且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的证言并记录在案。如果法官没有听取当事人的证言,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各方当事人有陈述和质证的权利。法院应当听取并查明每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案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法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证言,并将其记录在笔录中。” 如果法官没有听取当事人的证言,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并要求记录下来。如果法院拒绝记录当事人的证言,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在申诉时,当事人应当详细说明法官没有听取证言的情况,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