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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发生是由哪些
释义
    一、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保险法,也适用民法典和民法典等。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发生是由哪些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成立以后,但未履行完毕之前发生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以及保险合同内容的修改和补充。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
    又称保险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将保险合同的利益转让给新的受让人(参见第六章中的“保单转让条款”)。各国保险法一般都允许保险合同的转让。我国保险法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以内发生的保险内容的修改和补充,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事项的变更,如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危险程度、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额等约定事项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在主体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变的情况下发生的。
    3.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及方式
    (1)通知变更。指保险合同变更依法不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只要通知保险人即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如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转让等。
    (2)协议变更。指保险合同的变更须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协商一致以后,才能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其中,保险合同的转让,除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外,其他保险合同均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二)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关系的不复存在。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1)保险期届满;(2)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给付;(3)合同解除;(4)行使终止权;(5)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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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4:0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