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应由质检部门出具。《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法律依据:《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条 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 (1)保证项目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2)基本项目应符合本标准合格的规定; (3)允许偏差项目在抽检的点数中,应有80%及以上的实测值在本标准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其余实测值也应基本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优良: (1)保证项目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2)基本项目中,应有60%及以上的项目为优良项,其余项目均达到合格的规定。一个基本项目所抽检的处(件)中有60%及以上达到本标准优良的规定,其余处(件)达到合格的规定,该项目应为优良项。 (3)允许偏差项目在抽检的点数中,应有90%及以上的实测值在本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其余实测值也应基本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