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是怎样的? |
释义 | 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于2014年3月17日发布并实施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如下: 5.1条:应遵循独立鉴定原则; 5.15鉴定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在业务范围内应依法建立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解读: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检验机构要符合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检验服务: (1)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机构; (2)有规范的名称; (3)有明确的检验服务项目; (4)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 (5)有检验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场所、工作环境和设施、仪器设备; (6)有与检验服务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文说明:鉴定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应建立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实验室。检验机构只有计量认证合格,才能向社会提供检验服务。并且检验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计量认证: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 根据鉴定业务许可范围,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鉴定机构无需建立检测实验室。 8.2.1: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检测)报告书; 司法鉴定中涉及的检测事项,是综合采用多种方法,来对样品或实物的性能和可靠性下结论,方法包括:设计图纸复核、 实物外观检查、使用状况调查、各种检测等,最后形成综合结论。因此,检测是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不可缺少的内容,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意见书重要的统一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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