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事项如下: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2、审查责任: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核实的,应当核实相关材料;由预防接种门诊(室)评审小组对申请单位进行验收;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4、送达责任:颁发或送达《预防接种单位认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七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