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清算组的职责是什么 |
释义 | 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以及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具体如下: 1、接管破产企业(人、财、物、文档、资料、印章等); 2、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3、刻制并负责保管、使用清算组印章; 4、决定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 5、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 6、对破产企业进行审计、评估、变现、处理、分配,出具审计等相关报告; 7、审核破产债权,并制作债权清册; 8、清理债权债务,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9、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10、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11、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12、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3、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14、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15、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16、清理银行账户,开设清算组账户,负责破产企业日常支出及破产费用支出。 17、编织破产财产目录; 18、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法院报告; 19、出具破产原因报告; 20、提请终结破产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等事宜; 21、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一、清算组的地位 1、法院领导清算组 (1)成员由法院指定; (2)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3)清算组的决定违法或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院有权撤销。 2、清算组并非附属机构,还应独立执行职务。 3、与债权人会议为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二、清算组的成立 1、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内成立; 2、法院商企业主管部门发函指定; 3、人员组成,由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4、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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