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租金收入如何质押 1、必需签订租金收益权 质押合同 。在进行租金收益质押的时候,在合同中要约好相关的违约责任。在合同中也要注明:租金收益权质押的解除。如果出质人全部清偿被担债务及借款人已履行贷款合同及其他融资文件的全部条件及义务后,质权人须尽快把 租赁合同 归还质押人,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一切因此而发生之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2、租金收益权应当属于权利质押范畴。可以出质的权利应当具有以下要件:第一:必须是私法上的财产权,人格权、亲属权、继承权不能作为质权标的。第二:必须是可让与的财产权。 3、从目前的民法典来看,并未明文规定或设定所谓的租金收益质押权。而司法实践中,有可能面临承认与否之局面。而且即使获得认可,其与其他担保权利发生冲突时,其效力的优先次序亦是盲区。因此资金方应谨慎评估租金收益质押之法律地位,采取较物业抵押登记更为谨慎的需求方信用风险评价及更为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一物的两个质权怎样优先 暂时并没有对两个质权的优先顺序有相关的规定,但是若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区分设立先后确定优先顺序: (1)先设立质权的,质权当然优先于抵押权。 (2)先设立抵押权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因为即使先基于 抵押合同 设立的抵押权,若未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后设立的质权的质权人,此时质权人也是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清偿。 三、质押有两个出质人怎么办 股权质押协议可以多个出质人,对出质人的数量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法律客观: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