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领完失业金公司无法增员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失业期间已在当地社保机构的灵活就业窗口办理了社保增员手续。 区别: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不断缴。社保缴纳基数依据当 地社保机构相关规定。 2、失业期间未去当地社保机构的灵活就业窗口办理社保增员手续。 区别:社保养老保险断缴。 失业人员再就业后,根据以上两种情况分别办理社保关系转移、继缴。 1、失业期间已在当地社保机构的灵活就业窗口办理了社保增员手续: 办理:先前往当地社保机构的灵活就业窗口办理减员手续,审批通过后 再由新入职单位办理社保增员申报手续即可。 2、失业期间未去当地社保机构的灵活就业窗口办理社保增员手续: 办理:因出现社保断缴的情况,必须提前与新入职单位相关人员沟通确认 不补缴前期领取失业金期间所断缴的社保 。 原因: 领取失业金和职工社保缴纳相互矛盾,有可能会被社保部门追讨回已 发放的失业金。 因各地社保窗口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要求不一致,建议办理人员提前咨询当地社保机构或当地行政事务办理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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