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是不需要重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分公司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和商事主体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 2、称谓不同。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名称,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名称。 3、独立性不同。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在法律上其意志是独立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能进行直接的命令指挥。分公司作为本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业务的执行、资金的调动完全受制于本公司。 4、财产关系不同。 在财产关系结构上,子公司虽然有母公司的参与,但仍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分公司的财产则全属于本公司,是本公司财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分公司变为子公司之后,其法律地位等于也发生了变更,因为子公司的管理权要比分公司更加独立一些。可是,不管公司是合并,分立,或者从分公司变更成为子公司的,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这些重大事项是不能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