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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备案制诊所申办标准
释义
    备案制诊所申办标准:
    1、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有序开展诊所(不含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备案试点工作。开展诊所备案试点的省辖市,应提前制订试点工作方案报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在试点工作中,要及时总结归纳经验及不足;
    2、试点开始前批准的诊所,继续按照原卫生部2010年印发的《诊所基本标准》执业、校验。试点开始后,各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对申请备案的诊所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诊所备案制流程:
    举办全科诊所的,应当向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备案材料。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全科诊所核定诊疗科目为“全科医疗科”,其具体诊疗范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有能力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应当按照《关于遵照上海市地方标准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通知》要求实施,登记相应服务方式,并纳入全市家庭病床管理和评价体系。
    综上所述,诊所备案制指的是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诊所不作限制。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举办诊所的,报所在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备案,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的由所在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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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7:4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