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岛农村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考虑到市南区、市北区已无耕地,且2004年我市制定的原市内四区征地年产值高于目前实际的耕地年产值,本次对李沧区征地年产值不作调整,对四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征地年产值不再划分城市规划区内、外,并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平均上调幅度为35%。其中崂山区由原来的每亩2000元调整为每亩2350元,黄岛区、城阳区由原来的每亩1800元调整为每亩2350元,平度市、莱西市由原来的每亩1500元调整为每亩2150元,即墨市、胶州市由原来的每亩1600元调整为每亩2150元,而李沧区拟不作调整,仍然执行目前的每亩4000-5000元。 根据《标准》规定,各区、市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低于规定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更细化 《标准》同时也更完善了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共有25大项上百个类别标准,包括了地面上的非住宅房屋建筑、树木、农作物、水井等项目,相比较之前的该类标准,更细化新增了厂房、门垛、厂区大门、外楼梯、地面、路面、茶园等附着物及补偿标准,比之前的补偿标准也有较大上调。为解决征地过程中存在的抢种、抢栽青苗和其它地上附着物,将果树、葡萄补偿标准,由根据生长期按株计算补偿费用,调整为按果园面积计算补偿费用;对新增的茶园补偿标准也根据生长期按果园面积计算补偿费用。青苗补偿费仍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不划分区域,执行全市统一标准。对征地范围已确定,征地调查登记开始后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或省规定执行。另外,补偿标准没有涉及或者无法参照补偿的以及在征地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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