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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城管执法人员十不准
释义
    城管执法人员十不准:
    一、不准着制服时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二、不准着制服时挽肩搭背、嬉笑打闹;
    三、不准工作时间抽烟、喝酒、吃零食;
    四、不准工作时间擅自脱岗;
    五、不准公车私用、违规驾车;
    六、不准粗暴执法、徇私枉法、通风报信;
    七、不准截留、挪用、私吞罚没财物;
    八、不准刁难和打击报复举报人;
    九、不准吃、拿、卡、要;
    十、不准参与黄、赌、毒及迷信活动。
    城管人员禁止行为
    一、禁止无证执法;
    二、禁止酒后执法;
    三、禁止越权执法;
    四、禁止着便服执法;
    五、禁止选择性执法;
    六、禁止粗暴野蛮执法;
    七、禁止以罚代管执法;
    八、禁止一人单独执法;
    九、禁止执法过程不记录;
    十、禁止重大执法不审核。
    城管执法局的执法范围包括: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3、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4、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5、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6、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7、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城管扣留的物品:
    城管扣留的物品扣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另外,扣押物品必须出具扣押清单和强制措施行政文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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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6:5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