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
释义 | 保证合同注意事项有: 1、不要行政命令担保,这种担保违背自愿原则,在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定; 2、不要人情担保,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 3、不要贿赂担保。 一、担保合同无效时的表现 有下列表现: 1、主体不合格的无效担保合同。在担保借款合同中,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无效担保合同。 3、内容不合法的无效保证合同。担保合同可因担保的事由不合法,抵押、质押的标的不合法,或者权利义务违反平等、公平原则而无效。 4、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无效担保合同。 二、保证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1、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例如担保合同因内容违法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若担保人有过错的,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人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例如借钱双方协商更改还钱日期,未获得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 5、担保责任因担保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6、超过担保期间的,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7、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三、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主合同无效。 2、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3、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4、合同意思表示虚假。 5、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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