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证幼儿园怎么处理最新政策 |
释义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可封存、扣留与无照经营有关物品及其他财物,有权查封无照经营场所、收缴相关证明、票据。对无照经营者,工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没收其违法所得,没收相关物品及财物并处以罚款。 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无证幼儿园给予撤销或取缔的行政处罚。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从行政法上看,这里所谓登记,其实是行政许可。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实行对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免税优惠政策: 1.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2.提供养育服务:是指上述托儿所、幼儿园对其学员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3.对公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4.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5.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 1、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