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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配偶或子女是否为第一继承人?
释义
    第一继承人是配偶和子女,他们享有法定的继承权。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他们之间存在着扶养和赡养的义务关系。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被放弃或剥夺。他们在继承开始时享有均等的继承份额。特殊规定包括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的赡养义务,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以及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继承权。
    法律分析
    配偶和子女都属于第一继承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
    (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结婚条件,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另外,经法院确认属于事实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我国法律还规定,于1950年公布以前的妾,如双方不愿意接触关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收养人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除可依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继民法典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仍可作为生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样,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仍可作为亲生子女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的,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因此、第一继承人是包括了配偶和子女的。
    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特征
    第一顺序继承人,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法定的、无条件的扶养和赡养的义务关系。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由当事人声明放弃或因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剥夺而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不分男女、老幼,均享有均等的继承份额。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特殊规定:
    1、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2、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不影响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的继承权,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的遗产,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第一继承人包括配偶和子女。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法定的继承权,并承担无条件的扶养和赡养义务。继承开始时,不论性别和年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享有平等的继承份额。然而,第一顺序继承人可能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等行为而丧失继承权。此外,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下,仍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的继承权,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的遗产也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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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8:3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