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在采取上述措施后,被执行人仍 不能偿还债务 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