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现行律师法并未规定执业律师不能任职于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而仅是限其任职期间不能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时,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该规定与原律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的规定之最大区别即在于: 为了防止律师利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身份从事诉讼活动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规定他们不得从事诉讼活动是必要的,但不应限制他们从事法律咨询等非诉讼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