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被担保的债权有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怎样实现担保物权 1、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按以下顺序实现担保物权: (1)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六十三条 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担保物权包括什么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2、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3、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