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吗 |
释义 | 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 法律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间谍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如: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等)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4、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 5、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6、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 综上所述,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具有国家公安机关的性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间谍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依照前款规定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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