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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乡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实施细则
释义
    

法律主观:
    


    宅基地 自建房规定: 关于地的要求: (1)农村村民因住宅建设申请使用的土地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乡)以及村庄建设规划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建房如果占用耕地要对所占用的耕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2)其面积不得超过当地的标准,比如农村新建、扩建或改建房,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各村委会应根据村庄规划和本村的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农村独立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联排住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各村应根据本村的风俗,民情研究确定固定的一种住宅建筑方案,形成统一风格,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具体的应以当地标准为主。 (3)申请位置必须没有没有纠纷,若有土地权属争议或其他重大利益争议尚未调处的就无法建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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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3:3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