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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规定
释义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规定,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
    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土地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只有转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在征用后转为国有土地时才能转让;
    2、只有有偿转让房地产,才属于征税范围,房地产的继承、赠与等无偿转让行为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此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也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3、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指建于地上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种植物、养殖物及其他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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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4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