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有什么规定? |
释义 | 该段内容讲述的是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方式和国家相关部门的制定和更新规定。根据法律法规或国家相关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应列入目录并按照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本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执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信息提供主体制定并定期更新本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法律分析 1.公共信用信息采取目录管理方式。列入目录的公共信用信息应依据法律法规或国家相关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开放和使用应当按照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本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执行。 2.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信息提供主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并定期更新本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拓展延伸 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使用规范 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使用规范是为了加强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应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的。根据该规范,青海省各级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规范流程、保障安全,并且应当依法采集、保存、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同时,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使用规范还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范围和方式,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获取、使用、泄露、篡改、恶意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同时应当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持。 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使用规范的实施对于推动青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信用水平,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规范自己的信用行为,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信用秩序。 结语 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开放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由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更新本省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并报政府批准后公布。这样可以保证公共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同时也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更加高效、公平的信用服务。 法律依据 《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 第九条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纳入目录管理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相关规定为依据。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开放和使用应当按照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本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执行。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信息提供主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并定期更新本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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