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是申请。技术合同依法成立后,由合同卖方当事人在技术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完整的合同向所在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二)是受理。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在对合同形式、签章手续及有关附件、证照进行初步查验,确认符合《民法典》、《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等要求的,予以受理。,(三)是审查认定。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审查和认定申请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属于何种技术合同。,(四)是办理登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对符合技术合同条件的技术合同进行分类,填写技术合同登记表,编列技术合同登记序号,在技术合同文本上填写登记序号,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发给当事人技术合同登记证。对于非技术合同或不予登记的合同应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的字样。,(五)是核定技术性收入。核定的技术交易额要在技术合同中单独载明。技术开发合同或者技术转让合同包含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内容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报酬,可以计入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认定备案金额应当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具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情形的技术合同无效:,(一)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二)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三)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四)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五)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六)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