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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代理权性质的界定
释义
    对于以上各种学说,笔者认为采资格说更具有合理性,更能准确反映代理权之本质。权力说认为代理人由于法律授予而获得这种权力,以直接改变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但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不可能存在任何权力。同时,权力说也忽略或者说掩盖了代理制度的本质目的和功能。法律上设立代理制度的价值在于扩张完全行为能力和补足不完全行为能力,采能力说则过于抬高代理人地位,无端赋予代理人权力,使设立代理制度的价值无从体现。
    民事权利说的缺陷显而易见。法律上所谓的权利均包含对于权利人的某种利益,即使非财产权也不例外。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并不意味着他已经取得了某种利益。在无偿代理中,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并不获得任何物质上的利益。即使在有偿代理中,代理人也不是基于代理权而取得报酬(佣金),而是依据委托合同而取得报酬,这本身与代理权的性质是无关的,不能因此认定代理人享有某种民事权利,并进而认为代理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可见,代理权不是一种民事权利。
    采能力说也存在明显的不足。首先,所谓能力,则与主体不可分离,无论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都是与其主体不可分离也不能转让。而代理权却是可以转让的,采能力说无法解释这个问题。其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目的在于使民事主体取得某种权利或负担某种义务,而代理权之目的在于扩大被代理人的民事活动能力,故代理权本身并非能力。最后,代理能力与代理权是两个在本质和性质上不相同的概念,能力说把代理权表述为一种能力,混淆了代理能力与代理权的概念。同时,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具备代理能力但却没有代理权的情形,能力说也无法对此解释。
    笔者认为,代理权从本质上说只是一种资格,代理人取得代理权只是意味着取得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其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这种资格或来源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如委托代理),或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法定代理和表见代理),或来源于有权机关的指定(指定代理)。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而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资格[3];代理权是代理人能够以本人名义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而其效果直接对本人发生的法律资格[4].资格说更为准确地反映代理权的本质及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也符合了设立代理制度的目的。无论是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或委托代理,其目的都在于通过赋予代理人资格,使代理人代表本人进行交易以促进本人利益实现。资格说解释了代理权的本质特征,即被代理人是为代理人利益活动的,代理人所取得的代理权表明他取得了代表代理人进行活动的资格。历史表明,代理制度之所以能够得以确立与发展,关键在于它具有拓展民事活动空间以及确保民事权利能力实现这两项功能,这也是设立代理制度的初衷。代理人所享有的只是以本人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的代理权。这种代理权只能是一种资格,即代理本人从事一定民事活动的资格,而不可能是民事能力本身,也并非是代理人本身在代理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更不是代理人拥有改变本人及第三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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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5:5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