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条为优化领导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来自基层的公务员培养选拔机制,推进和规范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开遴选,是指市(地)级以上机关从下级机关公开择优选拔任用内设机构公务员。公开遴选是公务员转任方式之一。 第三条公开遴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能力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公开遴选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公开遴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组织考察; (五)决定与任职。 第六条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开遴选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公开遴选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公开遴选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公开遴选机关在进行公务员队伍结构和职位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公开遴选职位及其资格条件,拟定公开遴选计划,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报名参加公开遴选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二)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