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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陕西省养老保险2023年缴费补助标准
释义
    

法律主观:
    


    1、2006年10月17日省社保办《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操作意见》陕社保函(2006)字126号 与已参保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一直自该企业连续工作的临时人员,可最早从1986年10月起,参照劳动合同制工人缴费办法,按照当时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补缴(本息),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中非正式编制人员,可以单位形式直接参保。 2、2008年1月1日实施的省劳动和社保厅《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6号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外人员),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缴费,用人单位按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的20%缴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3、2008年3月19日省劳动和社保厅,给省社保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复函(陕社保2008字19号》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若要补缴以前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由单位向社保机构提供证明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经核实无误后,可以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同期参保缴费政策办理,最早可补缴至1993年1月1日。 关于劳动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判定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等方面的案件执行问题,政策明确的按政策规定执行,不明确的逐级向上反映,明确后再予以执行。 4、2009年4月2日省社保局给宝鸡养老保险经办处《关于对执行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陕社保函(2009)42号 这就是陕西省社保补缴政策
    

法律客观: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据了解,从2013年1月1日起,陕西省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工资区的划分分为4档,最低为每月652.5元。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按照《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失业保险金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本人所在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我省将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失业保险待遇将随之调整。陕西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一类工资区862.50元/月,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属一类工资区;二类工资区787.5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属于二类工资区;三类工资区712.50元/月,周至县、户县为三类工资区;四类工资区652.50元/月,蓝田县为四类工资区。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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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6:3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