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所以在实施条例颁布之后,劳动者再被派遣的,工龄仍然连续计算。 |